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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/08/2024
溫哥華真佛報
美國新聞

加州立法 警察辦案 民眾有權拍攝

  【本報綜合報導】南卡羅來納州才發生民眾拍到警員射殺手無寸鐵市民的鏡頭,加州參議會也通過SB411法案,明文規定只要不礙事,民眾有權在路邊拍攝警員辦案過程。
  由貝爾花園(Bell Gardens)加州州參議員拉洛(Ricardo Lara)提出的SB411,日前在州參議會以31:3過關,但尚未排入州眾議會議程。拉洛表示,他基於透明度(transparency)、責任(accountability)和正義(justice)法則提出本案。要達成上述目標,民眾所扮演角色愈來愈吃重,他高度肯定這種揭發警員失職的工具和方式。
  SB411規定,某些情況下,對警員拍照、錄音、錄影均不犯法。這些情況包括:警員在公共場所、拍攝人合法位於拍攝場所、拍攝不妨礙警方辦案。SB411的規定其實早已受憲法保障,法案只是具體講清楚。手機取代攝錄機後,民眾個個成為「業餘攝影師」。民權律師霍夫曼(Paul L. Hoffman)說,憲法第五修正案賦與人民拍攝警察的權利,只要不妨礙警方辦案,例如不可靠太近或擋路。如只在安全距離拍攝,警察不能隨己高興搜身或抓人,須有「合理根據」判定有犯罪嫌疑才能搜身或抓人。
  2014年6月,波莫那(Pomona)青年羅賓(William David Robin)放膽拍攝,結果被一名柯汶納(Covina)警員逮捕,過程全都錄,被羅賓在網路公布。這名警員因此受到長官調查,羅賓則揚言要告警局。
  羅賓當天看到路旁警車,臨時起意拿手機拍警察。康茲當時正調查家暴案,涉嫌動粗人不知去向,但路邊一輛涉案轎車車窗玻璃被打破,被羅賓拍到,因此質問羅賓是否在拍攝私人車輛?羅賓否認。康茲查問羅賓姓名,羅賓報上假名且不肯報姓氏。康茲要羅賓出示ID,羅賓表示ID不在身上,並質問康茲有何理由查他姓名?康茲說因為一名嫌犯逃脫,而羅賓拍攝涉案車輛,因此必須進行刑事調查。
  由於羅賓拿不出ID又不肯說姓什麼,康茲逮捕他並押回警局。警方後來以妨礙辦案及提供不實身分罪名移送羅賓,洛杉磯縣地檢處卻迅速決定不起訴。康茲傍晚被捕,午夜過後獲釋,在警局蹲了近六小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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