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本報訊】根據加國聯邦政府有關境內申請難民身分條例,加拿大移民局所接受的難民,乃按照國際公約的難民定義,須具備下列5項條件,包括申請者個人害怕在原居地遭到迫害;而迫害乃基於種族、宗教、政見、國籍或社群;恐懼須有客觀根據;申請者已經離開原居地,以及申請者不能或不願返回原居地。難民申請人可向入境海關或加國境內移民局辦事處,提出申請。另外,按加美所簽署《安全第三國協議》,難民申請者必須在他們所抵達的第一個安全國家,提出難民申請。如果有人通過陸路從美國邊境進入加拿大,根據協議是不能在加國提出難民申請,除非有特殊理由,例如有家人在加拿大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