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本報訊】根據美國國籍暨移民局規定,「再入境許可」(回美證)申請必須本人在美親自提交,申請者可要求寄送至美國駐外使領館或DHL快遞中心,再由本人領取。根據美國國土安全部轄下的國籍暨移民局(USCIS )旅遊證件申請指引,I-131表格「再入境許可」項目顯示,申請者本人必須親身在美國送交申請,並完成生物特徵鑑定需求。申請提出後,國籍暨移民局將以信函通知,前往各地申請支援中心進行特徵鑑定(蓋印指紋)。指引特別指出,申請者可要求回美證寄送至美國駐外使領館或DHL快遞中心,再由本人於當地領取。
許多綠卡持有者,未申請美國公民身分,但長期在美境外工作,即使擁有他國護照,仍需申請2年期的回美證才能入境美國,在境外停留時間超過1年,綠卡可能被認為失效。
指引寫到,離開美國超過1年的綠卡與回美證持有人,廣泛來說違反以歸化美籍持續居留的目的,但需要在外停留1年或以上的個案,可提交為歸化目的,保留居留權的N-470表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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